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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則
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便利讀者使用高雄研究文獻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特訂定本須知。
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,指本館資料室所藏圖書、期刊、地圖等各種出版型態之資料。
本中心所藏圖書資料,提供本館員工及一般民眾使用。
周三至周日上午09:00至下午05:00 開放民眾使用,事前不需預約,惟中午休息1小時。
本中心休館日每週一、週二及國定假日。
閱覽
使用人應持下列本人證件正本進出本中心:
(一) 本館員工:憑本館識別證進出。
(二) 館外人士:憑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,任一即可)正本換取臨時閱覽證,憑證進出,限當日有效,使用人應於離開時繳回。
閱覽證持有人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,應立即向本中心掛失。
進入本中心,使用人應自負個人物品保管之責。
本中心不提供圖書借閱服務。使用人逕自將本中心設備及圖書資料攜帶出館外,經確認屬實,本館得永久取消其閱覽權利,並依法訴究。
使用人進入本中心,不得攜帶各式皮包及手提袋,並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等行為。行動電話、行動裝置等足以影響其他使用人之通訊器材,聲響應予調至靜音,以維室內寧靜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。
電腦設備借用
本中心電腦設備限查尋本館館藏目錄、電子資料庫及網路學術資源,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、收發私人電子郵件、瀏覽色情等非法網站、進行電腦遊戲、聊天、寄卡片、寫履歷與自傳等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。
本中心電腦設備之借用時間,每次以二小時為限,如無人預約借用,得予延長二小時。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電腦設備。如申請時,電腦設備已全數借出,申請者可登記預約。
電腦設備之借用,申請人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本中心服務臺辦理借用,申請人應依本館編定之電腦設備,並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,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。
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毀損賠償
使用人使用本中心各項設備及圖書資料時,應善加珍惜。如有破壞、污損、遺失、撕毀、缺頁、圈點或評註等情事,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:
(一) 硬體設備應照定價二倍賠償。
(二) 圖書資料應自購相同版本以為賠償,如為套書性質者以整套購置為原則。
無法購得同一版本圖書賠償時,於徵得本館同意後,得以新版本賠償之,或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:
(一) 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二倍計價。
(二)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,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。
(三) 以外幣定價者,依賠償日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。
(四) 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之二倍計價。
(五) 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,無法查出面數者,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;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
五元計價,無法查出面數者,每冊以新臺幣二千元計價。
無法購買同一刊期期刊賠償時,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:
(一) 以現行期刊一年訂費之二倍賠償。
(二) 目前已停刊者,依館藏該期刊最新一期所刊年訂費之二倍賠償。
(三) 屬非賣性質者,依館藏該期刊最新的合訂本計算,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算影印費之二倍賠償。
無法購得地圖或特藏資料時,依其價值專案辦理現金賠償。
圖書資料之附件遺失,且無法購得相同版本者,得徵求本館同意後,以新版本賠償,或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。
以原資料及新版資料抵賠者,應於向本中心申明後一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;以現金賠償者於申明後十四日內繳清賠償金額。賠償手續未完成者,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。
附則
本須知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凡未遵守本須知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,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有違法情事者,本館將依法 訴究。
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,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,如有違法及涉賠償事宜,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本須知經本館簽核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